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3226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1981年12月6日出生,��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本院作出(2021)新32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当中,2024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称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核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于田县人民法院(2024)新3226执1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都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