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602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荣,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旧杨涧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826016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尚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