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2257号
原告: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荣,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担水沟村北。
法定代表人:裴志毅,职务经理。
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由扬州利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