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7939号
 
原告陕西华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位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豪鑫,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先奎,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670元,其余167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