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4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16740G。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逗,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流仓社区同心立交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94495090W。
法定代表人:张羿。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8025496.12元(违约金及加倍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日,含执行费67191.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生态环境工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25496.1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025496.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