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947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虞小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纯,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思慧,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毕学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学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计2672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