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桑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536号
申请人:江苏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311。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经理。
申请人江苏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德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