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