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41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执3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