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西黄岚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6月17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8月18日、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Q××××号、鲁KL××××号车辆。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4、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400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元过付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鲁KQ××××号车辆,因未能有效控制该车辆,故本案暂不予处置,另查明鲁KL××××号车辆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6、2021年6月23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经合议庭合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西黄岚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6月17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8月18日、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Q××××号、鲁KL××××号车辆。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4、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400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元过付申请执行人;。
5、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鲁KQ××××号车辆,因未能有效控制该车辆,故本案暂不予处置,另查明鲁KL××××号车辆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
6、2021年6月23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但经合议庭合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