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黄岚办事处西黄岚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四产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苘山镇。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日出生,住威海市文登区苘山镇北郊驻地人民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威海正泰地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002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以(2019)鲁1002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书之一(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统一路xxx号xxx室不动产,故本院决定依法处置上述不动产。另查该房屋分别于2016年5月19日、2017年5月5日、2018年5月7日,分三次抵押给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将(2019)鲁1002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等执行。本院依据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统一路xxx号xxx室不动产双方约定了询价,询价价值为xxx元,后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定后以xxx万进行拍卖,后经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拍卖,由竞买人焉筱玮以xxx元最高价竞得该不动产,并已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故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买受人焉筱玮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威海市统一路xxx号xxx室不动产的查封;
二、威海市统一路xxx号xxx室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焉筱玮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焉筱玮时转移;
三、买受人焉筱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