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某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金海湾花园。 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苘山镇和阳花园-**号-**、-**车库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本院决定强制执行。诉讼中,本院于(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车库及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的位于××项下土地使用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据(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车库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据(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名下位于××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协助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苘山镇和阳花园-**号-**、-**的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