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433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金海湾花园。
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办理苘山镇和阳花园-**号-**、-**车库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给付财产保全费**元,案件受理费**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转付执行费**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元;同时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已办理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