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831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5号B座7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商场南巷12号天一大厦1栋8层A**818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98.39元,现扣减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65,548.39元,剩余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