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煜启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685,484.12元以及逾期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本院2022年7月04日,2022年7月30日,2022年12月14日,2023年2月0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产信息、无土地信息、无理财性质的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2022年8月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号新AYR78***×辉腾牌、新A2LZ9***×大众汽车牌、新AD309***×***牌车辆手续,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其下落以及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6、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975.8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7、因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45,975.88元,未执行到位7,639,508.2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