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煜启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中国彩棉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8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850.3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4日25日、2022年4月27日、2022年6月11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三辆,本院均已查封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无有价证券、无大额保险、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 3、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 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执行及恢复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6850.32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