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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乌鲁木齐)事务所、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事务所,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称,申请执行人拟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将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悦 审 判 员  **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居来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