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事务所,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称,申请执行人拟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将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悦
审 判 员 **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居来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