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盛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322号**大厦B座24楼E2室。
法定代表人:**,******华盛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盛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4.89元(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967.45元,由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967.44元由本院退还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欣
审判员 张 昊
审判员 王朋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