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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685号B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商场南巷12号天一大厦1栋8层A**8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1)第21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95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