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685号B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商场南巷12号天一大厦1栋8层A**8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1)第21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195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