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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中国彩棉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8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6850.3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