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2538号中国彩棉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8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6850.3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