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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与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7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王彬,男性,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彬于2021年0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01月14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922元,剩余案款59252.55元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彬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027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綦    甲    林 审判员 苏旦别克·努尔旦别克 审判员 敖 · 巴  德 马 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小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