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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2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路**中国彩棉**。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楼**div>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8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四冶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850.32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3执2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吾买**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