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保122号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7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进行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以321万元限额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卡进行了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保122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1月25日结案。

承办人:李文庆

书记员  :张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