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94号
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华东国际建材中心D区105幢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5502856D。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