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保93号
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7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继续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安徽指南针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40501498608********-1的账户继续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保93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1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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