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9035号
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业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7207165F。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武,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33-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750437359B。
法定代表人:于华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系被告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承锡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