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06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海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