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06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九龙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海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