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与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04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胶执字第15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营海街道办事处九龙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胶劳人仲案字第195号裁决书]中,因(2014)胶劳人仲案字第195号裁决书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