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轮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9034号
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工业加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7207165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海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南泉镇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706471787R。
法定代表人:牟秀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轮橡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赛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