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81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秀湖路以东、和平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08595E(1-1)。
法定代表人:*中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750056(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181执18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倪涛
审判员付友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