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5294号
原告: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六甲社区洪云组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98005753J。
法定代表人:宛传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浴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423803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秀湖路以东、和平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08595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昶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志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