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1604号
原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秀湖路以东、和平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巢湖经济开发区秀华商行,住所地巢湖市半汤路岠嶂工业苑消防队对面。
经营者:倪建国,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巢湖经济开发区秀华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