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950号
原告: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4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3300717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秀湖路以东、和平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08595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鼎力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月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