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茂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和宁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0915433。
法定代表人:宁茂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县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RGG153K。
法定代表人:张俊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茂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萧县燕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茂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