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4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系**之母。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江苏省泗阳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冬冬,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峰,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茂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大道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09154533。
法定代表人:宁茂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余潮、安徽茂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盛冬冬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余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4元,上诉人安徽茂盛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4元,上诉人盛冬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解亚洁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朱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张可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