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741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锋,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0623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
法定代表人:曹永传。
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72640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渭炎。
***与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大伟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