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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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6843号
原告:***,男,1993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莉,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0623H。
法定代表人:曹永传。
***与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0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315080.5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6日原告在杭州亚泰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车间二建设项目工地安装电线管时不慎从活动架上坠落受伤。后经杭州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额叶脑挫伤,颈椎6、7棘突骨折,两侧肺挫伤,肋骨骨折,胸9椎体骨折等。2021年8月4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2021年10月27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鉴定结果下来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6日,原告根据被告指示于杭州亚泰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车间二建设项目工地安装电线管,不慎从活动加上坠落受伤。经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外伤,右额叶脑挫伤,颈椎6、7棘突骨折,两侧肺挫伤,肋骨骨折考虑,胸9椎体骨折,多处挫伤,后原告于该院住院55天。2021年8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收到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2021年10月27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伤残情况结论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2年3月8日,原告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伤赔偿关系已经由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所明确,原告据此主张由被告承担工伤赔偿合法有据。原告为证明其工资标准,向本院提交案外人向其转账支付工资的凭证,但该部分转账记录无法体现与被告的关联性,也没有备注工资等表述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实际工资标准,故本院酌情按照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594.42元/月为基数计算。关于停工留薪期,本院依据原告的住院天数、治疗情况、伤残情况酌情认定1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94.42元/月为基数计算。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工伤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538.62元(6594.42元/月×11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60.94元(6594.42元/月×7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5944.20元(6594.42元/月×10月),住院护理费10431.85元(189.67元/天×55天),住院伙食补助2750(酌情确定为50元/天×55天),医疗费用26398元,自付车费原告未提交凭证但确因治疗所需开支,本院结合治疗情况酌情支持800元,以上工伤待遇合计225023.61元。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关工伤赔偿款项,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收取了案外人的部分款项,然该支付主体并非被告方,应属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范畴,故无需在本案中抵扣。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伤待遇225023.61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管毅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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