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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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诉前调确1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4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申报也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22年4月13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无微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少量,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2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400000元,尚应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8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张星远
审判员吴文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