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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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6046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0623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官村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姚志明,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姚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及姚志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姚志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免后收取20元,由***负担。
审判员许璘哲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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