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04财保12号
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永昶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江西永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昶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江西省永昶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赣县双龙大道支行,账号为19×××14)的存款800000元。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昶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江西省永昶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赣县双龙大道支行,账号为19×××14)的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兵艳
代理书记员 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