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219号
申请人:赣州市虔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小区11栋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314632254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茅店村下阁组桥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F3XD6T。
负责人:杨坤。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街道龙光大道569号人才教育小区121幢1至2层200-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1461333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市虔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虔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虔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