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4民初21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1幢C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90003XA。
法定代表人:张丽琼。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辉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