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恢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8月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吴财子,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申请执行人:吴巧燕,女,汉族,1992年1月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吴财子、吴巧燕与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漳劳人仲案字[2018]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吴财子、吴巧燕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漳劳人仲案字[2018]10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工亡补助金6520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10万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志江
审判员 张雨平
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荣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