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6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1幢C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90003XA。
法定代表人:张丽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履行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房管、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现已被本院委托查封,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就此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应执行情况,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口头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喜鹏
审判员 林明东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