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1幢C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90003XA。
法定代表人:张丽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圆章,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下板村鼓仔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934736464。
法定代表人:杜联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262号民事裁定书及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6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500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诉讼及保全费20.5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24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福建省云霄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予以核查,查明该土地及地上建筑已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等系列执行案件裁定查封、评估并公开拍卖流拍。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联华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华天裕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亚能
审判员 黄荣禾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