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山县海魁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地矿新余地质工程勘察院厦门同安分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6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地矿新余地质工程勘察院厦门同安分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印发花园E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X12206022K。
代表人:蔡群斌,该分院院长。
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1幢C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90003XA。
法定代表人:张丽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州建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1地块4幢AD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5536803L。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山县海魁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9490126。
法定代表人:陈振魁,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霞寨里村电信大楼五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3BEXU92。
法定代表人:张丽琼,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地矿新余地质工程勘察院厦门同安分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据本院在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建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山县海魁水产集团、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96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396万元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本案于执行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且财产抵押银行,尚待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应的执行情况,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东
审 判 员  陈诺斌
人民陪审员  吴建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