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39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1幢C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90003XA。
法定代表人:张惠荣,职务: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松云书画院,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州发展广场十五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6006603553920。
法定代表人:戴南海,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松云书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被告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松云书画院、***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庆容
人民陪审员 黄婷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晓君
书 记 员 黄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