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2民初5942号
原告:***,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39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2262257T。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齐平生,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齐平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