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召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268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大祥,方城县邦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召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39633820XK。
住所地:南召县云阳镇下扁村。
法定代表人:刘冬岩,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英杰,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2262257T。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长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裴硕新,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原告***与被告南召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河南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裴硕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裴硕新若不到庭,案情无法查清。现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明示,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7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耀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誉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