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3948号 原告:***,女,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现住鹤壁市。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联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八一路11号(钜桥镇人民政府后院1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联创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